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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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琇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流血造型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710號被告蕭琇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2年
8月5日期滿。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流血造型造型上衣1件,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含有屬保安處分之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臺灣板橋(現已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年度偵字第15710號被告蕭琇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被告所有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香奈兒流血造型上衣1件確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紙、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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