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鍾啟文具保人陳津妮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津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津妮因受刑人鍾啟文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啟文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100刑保工字第224號),由具保人陳津妮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等情,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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