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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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翊 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07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