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15號原告 盧秋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叁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5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原告與被告和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6,45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聲請退還第一審3分之2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72元【計算式:19,
117-(19,117×2/3)=6,372,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原告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6,372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