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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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富高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富高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空白│3,733元│DR0000000│107年2月27日││││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