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代理人 劉松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號│種類││││(民國)││(新臺幣)│├─┼──┼──────┼──────┼───┼──────┼─────┼─────┤│1│支票│臺灣蒙地拿股│兆豐國際商業│ 吳宗憲 │106年7月31日│CG0000000│82,871元││││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