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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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新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匯票號碼│票面金額(││號│種類││││(民國)││加拿大幣)│├─┼──┼──────┼─────────┼───────────┼───────┼────┼─────┤│1│匯票│新達國際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FLORAMANUFACTURING│106年11月16日│004622│6,000元││││有限公司│限公司東湖分公司│ANDDISTRIBUTING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