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張凱勛 被告 江雅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1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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