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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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于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于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于庭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1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