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2、表明正確發票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2、表明正確發票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