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告 林儷安 被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