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邱菊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吳易學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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