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呂東憬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被 告 大進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644元(含工資101,664元、延長工
作時間工資97,290元、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116,690元)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5,644元,依上開規定,本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原告前開請求均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710元,是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71
0元。又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橋救
字第3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