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邱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告  陳義藤
法定代理人 鍾秋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
上6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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