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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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劉紘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例如:被告應返還原告若干元)。
二、訴訟標的(請求依據之契約或法律條文)。
三、被告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