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聲請人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陳弘洲 與被告 潘怡秀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