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翰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