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 蔡明峯 被告 吳上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原告並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53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及其假執行難認合法,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