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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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3128號原告 蘇昞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果中李張崴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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