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