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周源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貴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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