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2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蘇芳慧
訴訟代理人  黃梅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消債更字第十八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
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則本件清償消費款事件之訴訟程序,自應裁定停
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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