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4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王宇任
       周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46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駱大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王宇任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邀同連
帶保證人周文惠,陸續向原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
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1,338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王
宇任於105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6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
被告王宇任於106年7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利率變動表)、個人基本資料、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及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王宇任、周文惠到庭後對於上情未
為爭執,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駱大勝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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