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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