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台灣 屈臣氏 個人用品│香港商香港上海滙│9,582元│94年6月14日│0000000││││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韋│豐銀行│││││││ 以安 ││││││├──┼─────────┼────────┼─────────┼───────────┼────────┼────────────┤│002│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香港商香港上海滙│85,000元│94年6月30日│0000000││││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韋│豐銀行│││││││以安││││││├──┼─────────┼────────┼─────────┼───────────┼────────┼────────────┤│003│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香港商香港上海滙│10,285元│94年6月30日│0000000││││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韋│豐銀行│││││││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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