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46號
原告出一張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甲○○被告天下饌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