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
楊敏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甲○○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9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