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31號相對人乙○○○
31號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一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一期,面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59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1,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4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登錄債券業已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與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
411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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