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為揚義紙器有限公司,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關係人揚義紙器有限公司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前開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前開公司公司營利事業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查。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建物之基地座落彰化縣○○鎮○○段45、47-2地號與地籍登記謄本不符,請提出更正狀,以及更正後附表繕本3份。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