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安士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後,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附102年10月21日受刑人刑事聲請狀),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森林法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8,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惟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應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性自主罪│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8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06月27日│100年0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1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69號│偵字第9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10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6月21日│102年08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10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1年07月23日│102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