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33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吳泰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恆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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