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三四六八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詐欺、搶奪及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五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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