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緝字第1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羈押後,每日擔心家中只剩母親1人,且母親因子宮內惡性腫瘤須開刀,乏人照顧,被告內心焦慮不堪,盼能返家安頓家中生活,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案業已審結,而於98年3月31日判處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茲因本案被告前係經通緝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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