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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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19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逸仙郵局第665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 賴春福 之子,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間受賴春福之詐欺而簽立同意書,聲請人欲撤銷該同意書之意思表示,遂以台北逸仙郵局第665號存證信函(如附件)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信封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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