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北檢 盛執箴 緝字第一六二八號通緝,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送達回證影本一紙、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三月三日簽影本一紙、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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