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宗坤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七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又因轉讓第一級毒品、違反藥事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六月、六月、七月、七月、一年二月、四月、八月、四月,共10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自96年12月21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637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