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趙金蘭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瑞堯 被告 謝月娥台北縣德霖技術學院附設托兒所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23樓之1,有被告謝月娥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簡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