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
三時十四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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