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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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 涂裕皇 被告 李文通
李蕭阿梅 李芳宜 (原名 李含笑 ) 何易昌 (原名 何文輝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文通、李蕭阿梅、李芳宜、何易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