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55號原告 陳標發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 簡孝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重新提出撤回訴訟狀。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