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聲請人 蔡國生 相對人苗栗縣苑裡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寶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15日,以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