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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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債權人 劉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玉雲 即龍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一紙為證,惟漏附退票理由單,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於109年4月20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核其支票是否業經合法提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