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億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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