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璋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28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