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8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3,093,269元及美金4,424,726.96元,相對人及第三人 黃偉慶 等人於民國89年1月7日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第三人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6年6月22日②96年5月
4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及墊款到期,尚欠本金73,093,269元及美金3,308,
226.0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保證書影本、受信約定書影本、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影本、國內信用狀代墊款影本、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國外押匯伴書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185-2│建│8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平│露│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台│台│位││├──┼─┼──────┼────┼────┼─┼─┼─┼─┼─┼─┼─┼──┼─┼─┼─┼─┼─┼──┤│001│17│臺南市東區榮│臺南市東│4層樓房│53│49│53│53│15│22│平│鋼筋│23│5.│2.│2.│平│全部│││34│譽街84巷91之│區竹篙厝│鋼筋混凝│.6│.6│.6│.6│.5│6.│方│混凝│.4│54│11│00│方││││7│2號│段2185-2│土造│4│3│4│4│4│09│公│土造│5││││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