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五號
受刑人甲○○即異議人右列異議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七一八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因另件強盜案件受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經具保停止羈押,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於同日以乙種執行指揮書再將受刑人暫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後交付執行本件恐嚇等案件之殘刑(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七一八號),為此對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偽造文書及違反麻醉藥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確定,合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五月,受刑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入監執行,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復因於假釋期間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勒戒後,台灣臺北監獄典獄長以其未保持善良品行,行止嚴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規定,情節重大,報請撤銷受刑人之假釋,經法務部函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准予撤銷受刑人之假釋並應執行殘刑三年二月一日在案等情,有前揭本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六號裁定書一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二份、受刑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九十矯字第○三七四二二號函附卷可稽,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依上開函示執行受刑人之殘刑等情,亦經本院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七一八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檢察官對該案執行之指揮自無不當之處;至受刑人因另件強盜案經具保停止羈押,並不停止本件殘刑之執行,自不得以他案之停止羈押事由而得豁免本件殘刑之執行。
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異議並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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