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子女生活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子女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原告尚應繳納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