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被告欣協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瑾 被告甲○○
共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二造係合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係在臺灣臺北地方管轄區域內,有授信約定書三紙在卷可稽,足見,本件二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難謂無違誤之情。
三、據上論結,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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