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4年7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3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5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於102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7208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401072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