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8號原告信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以上上訴人與笠歐那貿易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貳萬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